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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自购对比(起重机械租赁资质要求)
2024-08-04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

1、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答案】:B A 选项,不得出租,补齐后可以出租、使用;C选项,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D 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活动,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这些设备被视为特种设备,主要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中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于2008年1月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3、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规。

4、ABC选项错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年6月1日。根据中国政府网显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筑起重机械中,不得出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A 选项,不得出租,补齐后可以出租、使用;C选项,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D 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3、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今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国务院建设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监督,而县级以上地方建设部门则负责本地区的具体监管工作。规定要求,出租和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单位在首次安装前,需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书。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活动,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这些设备被视为特种设备,主要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中使用。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起重机械符合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如果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五条:产权单位,包括法人和组织,需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备备案机关)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初次备案,提交相关文件。

受理范围 XX省行政区内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XX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申请,省外入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的申请。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涵盖了出租、安装和使用单位的备案信息。 备案登记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并由相关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需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 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